民事诉讼须知
2022-04-28 14:56:15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须知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同时按被告和第三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告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
(三)按原、被告人数填写好法院提供的制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起诉的基本证据(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二、举证须知:
为加强举证指导,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的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作如下提示:
(一)在接到举证通知书次日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至迟在开庭之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全部证据;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变更举证期限;
(三)须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日之前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是否准予延期及延期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注明提交日期,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机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九)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人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